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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8岁,在舞蹈学校学跳舞,休息时躺地板上,另一个5岁的小女孩突然从他肚子上横跨过去,我儿子下意识的抬了下腿,结果拌到了小女孩,造成小女孩手肘关节粉碎性骨裂及骨折,目前正在加急安排手术,估计差不多要两万的治疗费用,后面能不能完全100%恢复好,现在也不能确认,可能会有一点影响。我家人已去医院探望,对方家长也是年轻人比较讲道理,目前他们在找学校来负责,可学校负责人医院看了一下,给了一千块钱,说是明天送手术费来,但是后面对方家长再联系时手机就欠费联系不上,留下当时上课的小年轻老师来找我家人,看样子是想让这名老师和我们家来承担,目前想请问一下这样一起事件,我们家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谢谢!另当时的过程有视频记录,并且考虑到对方小孩的受伤情况,加上他们家长反馈经济也不宽余,学校方又不积极主动了来承担办理,我想叫家人先给两三千元表示帮助下,后面具体责任费用该我承担的我再来承担。估计差不多要两万的治疗费用,我们家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并且考虑到对方小孩的受伤情况

离婚 2019-06-05 10: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双方责任比例,以及伤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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