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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2013年我因熟人介绍借给别人378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比照银行合同改编)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用途工程土地摘牌资金。直到今天借款公司也没有还钱,随后我去公安部门报案,经核实项目有,但向当地部门核实无土地摘牌事项。借款资金由于借款人要求转账给担保人(也是介绍人),经公安部门调查,其中18万担保人扣下了,剩余360万转账给借款公司法人个人农行账户上,这360万其中60万分为两笔转给别人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100万被法人取现金,200万打到公司账户用途没有查清,下落不明,而且当时的借款人现在网上在逃,音讯全无,其共同借款人不认账,并找我当地地区领导给我施压,给公安办案增加阻力,像这种情况可以构成诈骗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您!?问题补充:我已报过案,上面所说他部分资金的去向也是公安部门查的,因为对方找“关系”干扰正常办案,更有关系人跟我打电话威胁,现公安机关办案缓慢,剩余资金流向迟迟不给查清用途。我想请教各位律师行业的老师,像我上诉情况对方可以构成诈骗犯罪吗??如果能够成更加坚定了我维权的决心!急需您的指导与帮助,谢谢大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比照银行合同改编)直到今天借款公司也没有还钱,像我上诉情况对方可以构成诈骗犯罪吗??

银行 2019-05-21 18: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 自然人与法人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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