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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小区是一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没有公共活动区域,绿化面积少之又少,停车位少之又少等。之前一直都是物业负责供暖,小区内有热水井,都是由物业负责,但是去年交了取暖费一个月后,就一直是断断续续的供暖,供暖几小时,家里还没热就停暖,十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后再供暖几小时,物业说是热水井没水了,没办法供暖,等修好井等水位上升点就再供暖,可是供暖几小时后又断,就这样断断续续一直到天气暖和了,一个冬天家里就没暖和过,交了取暖费还要自己开空调取暖。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退还取暖费但是物业经理不露面,工作人员说没权利等理由推脱。。然后一直到今年要再次收费,物业经理回来又收费来了。今年的情况是:热力公司入驻县城,我们实行了统一供暖,物业公司不负责这块了,但是物业费由之前的每平米每月0.3元,上涨至每平米0.55元,每户还加收100元公共照明费和36元垃圾处理费。上涨价格我们业主并不知情。但是物业公司说业委会开过会的,业委会同意的,但是我们业主并不知情啊,业委会主任也不露面,说已经不是业委会主任了!!就是各种理由不跟业主沟通。 现在我们想请问:我们要求退还去年的没有供暖但的天数的取暖费是否合理?今年上涨的物业费是否合理?物业要上涨物业费,是否需要经过我们业主同意? 如果他们收费不合理,我们是否有权拒交? 希望得到您的答复!!感谢!上涨价格我们业主并不知情。但是我们业主并不知情啊,是否需要经过我们业主同意?是否有权拒交?

房产纠纷 2019-06-30 18: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综上所述,我国物业费诉讼时效是两年。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 商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各地实行的是市场价。也有需要到物价局备案的,主要看地方规定。  收费标准与业态、所处的位置、管理标准的要求不同有很大差别,也和物业设施的配置状况有关,并且与其他方面的收费(如面积计算方式、能源费分摊方式、空调费收取方式)相联系。
    具体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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