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房主:本人-王某

第一承租人:张**

第二承租人:冶**

拆迁方:***拆迁办

起因:本人-王某有一间50左右平米的门帘,在南高基商贸路,房子在2012年3月1日,租给第一承租人张**,供张**用作出售板面小吃店用途。本人共收取张**为期一年的租金12000元+门帘内所含的板面机器、板面配方、配料等价值8000元的东西,总共20000元整。本人跟张**订立的租期为1年,时间从2012年3月1日到2013年3月1日。租金为1年12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如果租了几个月要退租,则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退还其租金。

经过:在2012年11月12日,张**叫来本人到板面店中,介绍第二承租人-冶**(回族)给本人。第一承租人张**打算将板面店转让给第二承租人冶**,俩人已经协商好转让事宜。张**共收取冶进义32000元,包括剩余3个月零18天的租金(2012年11月12日-2013年3月1日)+门帘内所包含的板面机器、配料等东西。然后要求本人同意他俩的转让行为,并订立个到期之后,续租的协议。续租协议的期限是到2014年4月1日,租金是15000/年,订立协议后,在2013年12月7日,我们村进行拆迁,我的房屋门帘要被拆除,于是我打算退还第二承租人4000元的租金,以及订立第二协议的500元定金。因为第二承租人找不到第一承租人,并且已经将张**与冶**约定中的价值28000元的板面机,配料等东西全部变卖,因此拒绝搬迁,要求本人赔偿给他32000元。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呢?当时口头约定如果租了几个月要退租,并且已经将张**与冶**约定中的价值28000元的板面机,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9-05-31 1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该明确,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期限的计算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拆迁冻结的期限虽然不尽相同,但原则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
  • 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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