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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签订的财产协议书没有公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9-05-29 09: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起草婚前财产协议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双方起草婚前财产协议时必须出于自愿,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3、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也是无效的。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土地承包协议上有签名并摁了手印,若没有合同无效情形的,合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地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
    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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