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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写父母的名字可以去公证为父亲共同财产么?

离婚 2019-06-15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结婚后,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并进行公证。离婚时有效。
  • 无论是婚前公正还是婚后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完全出于自愿。
    即使上述行为均是夫妻一方的所为,只要夫妻双方愿意,同样可以将此房产公正为共同财产。因为这本是夫妻之间的约定。
    但如果按照归属划分,婚前一方的贷款买房的首付款部分,应该属于婚前首付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夫妻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本身就是双方一起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又一起还贷,如此,即使不公证,也同样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 (一)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可分割
    (二)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共付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离婚时视为共同共有,一般均分。
    (三)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共付全款出资,离婚时视为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四)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五)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按共同共有,一般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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