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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于2018年11月共同出资开公司,三个人,我与另外一个人各出资9万元,朋友出资82万元,经过几个月的共事,发现价值观和公司发展方向越来不契合,于是我提出退股。其间,整个公司业务层面由我负责,每月领取工资,其中还聘请了几个人,我提出按照出资比例把这几个月的开支核算一下,余下多少就退我多少。朋友杂七杂八的核算了一下,说只能退我5万不到,我就问什么时候签股份转让协议和什么时候能拿钱。但朋友一直说程序很复杂,最开始说需要10天半个月,现在说要一个月。我们的财务是外包的,今天去财务签了股份转让书,发现我转让书上出资金额为0元,财务说对公账户上本来就没钱,这样的情况之下,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就问什么时候签股份转让协议和什么时候能拿钱。今天去财务签了股份转让书,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 2019-07-31 1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
    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
    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 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x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身份证号码:xxxx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9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50万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xxxx有限公司9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950万元)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转让费万元以方式支付甲方。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xxxx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再设定任何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按x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4、乙方承认xxxx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盈亏分担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xxxx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 公司股权转让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办理股权转让的完整程序一般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尚须他们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后就是去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一段过程由当事人自己掌握,后一段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
    股权转让协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委托书、及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
  • 例如: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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