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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有一座平房,后又与我弟弟合伙盖了一栋五层楼,其中我弟弟的一层半,共出资27.2万元,楼没盖完我提出了离婚,一审把平房判给了对方,整个楼判给了我,法院把我弟弟的投资按借款处理,但只认定了8万元。其余以有亲属关系为由不给认定。离婚前用于办学校、我出车祸住院看病、以及盖楼、还银行贷款所借的钱也以亲戚为名,法院不予认定。由于银行贷款还款压力太大,又没有经济来源,二审期间我卖了一层楼(第五层)还清了银行贷款,给我儿子一层楼做婚房(第四层)。盖完楼办房产证时由于最初办的盖楼手续都是我自己的名字,房管局先以我的名字办了房产证,因我清楚我弟弟不是借给我钱,而是合伙盖楼,所以二审期间我把我弟弟的房产证办了出去(一楼的一半及整个二层)。二审判决时法院仍然判成了夫妻公共财产,是否借我弟弟钱另案处理。但执行过程中:

一、她承认了整个楼中有邱朋军的一部分(一层的一半及整个二层),在她写的材料里可查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李敏所记得材料把邱朋军那部分楼的房租费予以解封,说明法院也承认了我弟弟的楼是合法的。有武城县法院下的裁定。

二、在执行过程中对方也承认了四楼归我儿子,她在武城法院记得材料里说的很清楚,但按整个楼房总价计算出来的我应给对方37万元的欠款不减少,由于我没钱给对方,法院又把我剩余的那部分楼房全部执行给了对方,抵了所谓的我欠她的37万元的债,造成我一点财产也没有。法院把我弟弟的投资按借款处理,二审判决时法院仍然判成了夫妻公共财产,是否借我弟弟钱另案处理。

离婚 2019-06-10 1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 欠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因为之前的借款未还,而与出借人达成一个确认欠款,并确认还款时间的合同;后者则是借款人为了借款而与出借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确认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承担的利息和还款的时间等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前者是已发生借款的事实,而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而另外与出借人达成的还款合同;后者是尚未借出钱款,为了借出钱款而与出借人达成的合同。
  • 银行追债有多个过程:
    银行自己催 一催、二催加三催
    头几个月内,银行信用卡中心会定期给客户打电话催收欠款,第一次打电话俗称一催,如果客户不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再次给客户打电话,俗称二催,按此操作,还有三催。
    委托律所催:如果多次催收,客户仍不还款,银行就会将催款业务打包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采取发律师函等方式向客户催收欠款,这个过程业内俗称为文催。
  • 银行贷款流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开立个人活期存款帐户、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5.银行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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