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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11点50分临下班时向班长反映:他想呕吐;班长嘱他下午打了上班卡后去看医生。下午13点35分他去了打上班卡,17点59打了下班卡,但整个下午他没有上班。晚上19点左右打电话给他的堂弟说他吐血,他堂弟找来厂部领导送他到就近医院救治;于晚上21点左右才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员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班长证实他在中午11点50分临下班时跟班长说他想呕吐;下午有打上班卡和下班卡;死亡记录医生证实其本人说下午5点起呕吐血液,且无意识障碍,神态清醒。请问这属不属于工伤?无效于次日凌晨零点10分死亡。医院死亡记录证实:他于下午17时起反复呕吐血液,且无意识障碍,神志清醒。请问这属不属于工伤?厂方应负什么责任?经抢救员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医院死亡记录证实:请问这属不属于工伤?厂方应负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5-22 1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换句话说,只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在宿舍突发疾病的不符合上述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 按相关规定,一个人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单位需要负责任。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算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交通事故赔偿后,由工亡补充赔偿。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
    (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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