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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只有一人缴纳了诉讼费,会开庭吗?

诉讼 2018-08-03 21: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费用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有没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呢?具体是什么?下面由。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下列情形除外,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要了解更多诉讼相关,请点击:诉讼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民事案件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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