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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合肥工业大学2010年毕业生,入学时户口迁往学校的,毕业户口迁移证迁移的地址是温州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落户,2014年我发现自己成了黑户口,而且补办了迁移证后任然无法落户温州(已不在温州工作)。原籍公安局让我出具户籍证明才给我户籍准迁证,但是我目前在合肥学校所在公安局也没有户口,无法提供户籍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在哪里能上户口?毕业户口迁移证迁移的地址是温州市,请问我该怎么办?在哪里能上户口?

离婚 2019-06-03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办理准迁证方法如下:
    1、办理市内户口迁出,需要的证件: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的证件: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3、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的证件: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要的证件:
    (1)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证件齐全,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户籍证明不能当户口本使用:户籍证明为应急所用,并不能代替户口本办理需要验证、留存当事人户口本复印件的事宜;当事人的户口本上没有登记本人的身份证编码的,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换领户口本(立等可取)后,再办理需要交验本人户口本原件的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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