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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公司通勤大巴车撞人致人死亡的问题 事故发生地点是一条城市新修的道路,挺宽的路,路上车辆行人都很少,事发时车速大概时速70多超速了。整条路没有红绿灯没有限速标识,事发地点有一个斑马线,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孩在交叉的砂石路准备横穿过新修的这条道路,驾驶员提前按喇叭了,电动车驾驶员也不减速,最后撞上了。驾驶员开的是公司的通勤车,因为刚上班,客运资格证过期了还没补办回来,所以公司没有办理入职。车辆是交的全险。这种情况第一要怎样赔偿,第二驾驶员会不会被判刑?第三事故主要责任会是谁?这种情况第一要怎样赔偿,第二驾驶员会不会被判刑?第三事故主要责任会是谁?

刑事辩护 2019-06-28 17: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建议立即报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一、责任认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理所当然地要承担更高的危险注意义务。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根据你的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建议:1,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受害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司机、车主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费等。3,建议在没有详细咨询律师之前不要轻易私下跟对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你朋友的后续治疗费就可能无法要求赔偿,或者赔偿数额很可能偏低,而你们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 要先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划分来具体确定你们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标准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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