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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专家:你们好!这是一个正在执行的真实案例,特向你们请求提供帮助:甲公司于94借贷给乙40万元人民并约定了利率)7乙厂用实物217万元注册开办了丙厂9甲公司要求乙厂归还借款及利息,后经甲乙丙三方同意,乙厂用丙厂的217万实物归还甲公司,并由三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偿还协议”,甲公司的实物一直存放在丙厂并委托丙厂销售,丙厂因未参加检被工商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甲公司只得将当初17万元实物40万元价格出让9丙厂曾向银行借款60万元(由丁公司担保)001银行向法院诉丙厂未及时归还借款,法院判决生效后因丙厂无财产可供执行002被裁定中止执行(仅向担保人丁公司执行万元)004银行与丁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厂串通抽逃注册资金致使丙厂无力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乙厂已于宣告破,法院经听证后裁定:“甲公司是在明知是实物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利益,与乙厂一起将其抽回抵债,甲公司的行为是与投资人共同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强行从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划走0万元人民币。在此,想请教法律专家们:何为串通?实物存放原地未动是否算抽逃?不是投资者是否也要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法院这样裁定和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公司下一步该怎么办?谢谢!附:三方协议借款偿还协议甲方乙方丙方乙方在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期间,因技改及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甲方借有偿付息资金共计壹佰肆拾万元。现上述借款均已超过还款期限,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因经营困难,已难以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叁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于一九九四一月至一九九六八月期间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约定按月0.98‰支付利息,截止99月底,乙方应支付利息88.6万元,两项合计乙方欠甲方合计人民28.6万元,二、丙方于一九九七向乙方借款226万元(实物)注册了丙厂,乙、丙经协商同意丙方将借款实物归还给乙方,用以乙方偿还甲方的借款及利息。三、经甲、乙、丙叁方协商同意,乙方将丙方处的实物活性炭成品130.7080吨,价17万元,活性炭半成品及原材203.308吨,价99465.42万元,共17万元,在19991日前交付完毕,用以归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丙方同意做好该实物的移交清单交给甲方,实物与欠款差额部1.6万元应由乙方归还甲方。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附:实物清单及计息清9995>是否也要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因技改及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合法律 2019-05-27 1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协议怎么写?担保协议书,一般要三方协议,即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不外乎就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还有是担保还是保证的问题。
    担保就是用物来保证借款的归还,担保要对物进行抵押担保登记才有效,还要缴费,麻烦,但对债权人有保障;保证就是用个人的名义保证债务人还款,不还款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还款,不需要登记,简单,但对债权人的保障小于担保。
    协议都要签字,一式三份。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直接与担保人或保证人签订担保或保证协议,直接明确对那笔债务予以担保或保证,这不损害债务人的权益,也是有效的。

  • 一.担保存两个合同关系: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二. 担保合同是对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三. 综上: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人自己提供担保的, 由借款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 欠债不还,利息怎么算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从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
      
    (1)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3)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
      
    3、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律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被判偿还欠款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主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还应当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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