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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1.被告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1.开始和业务员讨论的是押一付三的方式付款,但是被告方合同上注明要在第二个月结束后支付未来三个月房租;2.原告认为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的滞纳金不合法,合同违约责任规定“滞纳金为一个月房租,超过十日,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和放弃房屋内所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告由于公司出差原因,未能及时交付未来三个月房租,被告方没有提前通知,且在第8天和第10天电话威胁如果不交滞纳金则要强行收房,由于原告本人不在家,担心房屋内的重要物品和财产受损,在第10天缴纳了未来三个月的房租和所谓的一个月房租“滞纳金”; 2.第二被告即业务员存在违规胁迫原告签租房合同,在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永亮嘉业房地产定金收付协议”里规定,“签订此协议时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上在签订此协议的时候业务员根本没有出示房屋租赁协议,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在2017年3月20日才临时补填信息,原告在3月20日看到补填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本不愿意和被告签署协议,但业务员则威胁如果不签合同,则不退还押金,原告才被迫签订三个月房屋租赁合同; 3.小区存在安全隐患,2017年5月16日下午7点左右,和原告一起合租的朋友回家碰见一个穿白色衣服不认识的男人在原告租房外,偷走了原告朋友2双鞋子,后将此事告知中介公司业务员,他们反应也很冷漠,也并未反馈结果,让人心寒。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存在胁迫租房和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希望能和被告立即终止租房合同,并退还房租、押金和滞纳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这个要是起诉赢的机会有几成?“签订此协议时请仔细阅读本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则不退还押金, 这个要是起诉赢的机会有几成?

合同纠纷 2019-05-28 15: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董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董先生还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
    3、董先生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以
    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董先生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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