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资料:籍贯:陕甘交界处;民族:汉族;最高学历:初中文化程度;

???????????????父亲:63岁,偏远地区退休工人,2009年患心脏病;

???????????????母亲:57岁,农民,职业:务农;

?????被告资料:籍贯:陕西省渭南市;民族:汉族;最高学历:中专文化程度;

???????????????父亲:54岁,郊区农民,职业:务农;

???????????????母亲:51岁,郊区农民,职业:务农;

??事实一、原告2003年来渭南市打工2004年与被告相识相恋,2005年原告父亲、母亲为原告垫资在渭南市购置住房一套,其登记在原告名下;2007年11月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2011年6月因家庭矛盾原告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由:离婚;

2011年11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并生效:

??1、原被告离婚;

??2、房屋归原告所有,其房贷属原告个人贷款,原告向被告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房屋折价款,同日被告搬离该房屋;

??3、原告向被告支付其他款项6700元;

??4、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3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矛盾点:

????1、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经济由被告掌握,被告父母经济苦难无法再向老人伸手要钱,判决后原告身无分文无能力及时支付被告共计36700元;

????2、原告考虑被告带孩子不容易,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原告直至支付被告36700元时被告再搬离原告房屋,原告独自租房在外借住且继续月供房贷;

????3、判决生效后至2014年2月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探望孩子,被告拒绝;其中原告向被告多次要求以孩子名义银行开户,卡折通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以存折作为支付凭证,但遭被告拒绝支付失败;

????4、2014年2月原告向被告再次提起支付(36700元房屋折价款+9000元抚养费=45700元)要求腾房时被告拒绝接纳,被告拒绝腾房;

????5、2012年原告购买车辆一部价值约6万元,但外仍有欠款,2013年被告购买车辆共计两部,一部价值8万元另一部价值30万;

??注意:?2014年3月原告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咨询被告知:强制执行期限已失效;无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事由:排除妨害;

??争议:

??被告:1、原告已无权利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受理;

????????2、原告车都买了,不探望孩子且拒绝支付抚养费;

????????3、拒绝腾房并要求原告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孩子名下,剩余房贷由被告支付;

????????

??原告:1、要求探望孩子;

????????2、要求支付被告45700元及相应利息;

????????3、物权诉讼时效不受限制,要求被告立即搬离该房屋;强制执行期限已失效;不探望孩子且拒绝支付抚养费;物权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诉讼 2019-06-01 1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如果有符合拒不执行裁判的情节,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会移交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予以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 一、离 婚案件在哪里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 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 婚判决、 裁定,由离 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
    婚已经生效的离 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离 婚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对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部分权利人起诉应处理: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部分权利人起诉后,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追加其他权利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做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赔偿权利范围及权利人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得到明示后的自主选择,针对部分权利主体径行裁判。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这样,既能够及时保护已提起诉讼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可维护义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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