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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前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房本未下来),现在可以办理公正吗?

房产纠纷 2019-06-06 1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交易主体从事二手房交易的资格是否符合。如卖方是否有房产证,产权是否清晰;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现房不能买卖;若是期房出售则必须由开发商作出担保等。同时交易前,作为买方,可要求卖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并到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只有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判断,获得确认后,交易才可进行。  
    2、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3、注意审查房屋价款、其他费用及佣金。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价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出卖人的委托价,最好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直接与出卖人进行协商。除房价之外,还要明确交易税费的承担。  
    4、注意对交房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负担。  
    5、注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合同应该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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