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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读初三学生,15岁开学上体育同学摔倒牵连自己摔倒造成手骨折,体育老师就看了哈手左右动的情况后没注意检查,就叫体育委员带去檫云南白药,下课后本人感觉饿,头昏,给班主任提出要去买东西吃,老师叫等会儿,我就回去上化学课了,上课中发现手冰冷,发现事情没对,请假去办公室找班主任说明情况要求打电话给父母,班主任这才知道情况,这个情况学校和让我摔倒的同学有没有责任!谢谢您请问下读初三学生,给班主任提出要去买东西吃,有没有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5-27 13: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在学校被殴打受伤,对于殴打你的人肯定是第一责任人(因为对方也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学校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如果起诉,你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等都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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