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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判无效,反担保人承担不能履行的二分之一责任,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无中止,中断情节,可否认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反担保设定的房产抵押已登记是否随合同一同无效,抵押权人扣押的反担保人的房产证是否构成侵权,怎样做才能维护反担保人合法权益。反担保合同判无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无中止,可否认定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怎样做才能维护反担保人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 2019-06-07 1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我还想再多说一句。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形,我来教你一个办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债权人,征得对方认同主动承担自己对应份额的担保责任,同时换取债权人免除你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这可是一个以小的损失换来大的自由的好方法哦。
  • 关于家庭财产抵押的未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城市房地产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不知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如果是,则因未办抵押登记就不生效,所以甲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
    如果不是城市房地产,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登记,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无效的原因,则该抵押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就已经生效。至于除房产之外的其他家庭财产更是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以下观点建立在甲的抵押有效的前提条件下:至于赠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至于甲出卖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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