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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在2019年1月31日给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当事人在2019年2月18日提起上诉合法吗?二审法院受理吗?谢谢!请回复我?我有个民事诉讼案件,二审法院受理吗?请回复我?

诉讼 2019-06-16 22: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特殊性,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也根据不同的当事人做不同的安排,具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   对象:在家的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公民,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  
    2.留置送达   对象:不肯接收文书的当事人   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注意:如果前去送达的时候,遭到对方家属的拒绝的也是一样,可以按照留置送达的方式确定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   对象: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   如果直接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问题,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就会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邮寄送达   对象: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路途较远   采用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会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   对象:军人;被监禁的;被劳动教养的。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6.公告送达   对象: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 如果不立案,又不出具收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因此,满打满算是25天。此外,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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