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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没有核实送样人登记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假如送样人A拿的是B厂生产东西,他填写委托单时故意填写送样人为C,D厂生产。到时候假设该样品不合格,他将该不合格的报告拿到外面去宣传,本是B厂的不合格产品,却给无辜的D厂照成了名誉损失,第三方检验机构需要担责吗?请问一下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没有核实送样人登记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他将该不合格的报告拿到外面去宣传

综合法律 2019-05-25 13: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网购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违法经营者承担运费等费用,而且对于经营者有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欺诈行为的,还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最低不少于500元。只有这样,才会让那些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不良商家得不偿失。
  •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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