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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同事网上借款,把我手机号写联系人里面了,包括我身份证号码网贷公司都知道,包括我家人的,借款人不接电话,贷款公司让我们去还,可是我们早就不联系了,我们也不知道他把我们写成联系人,我们只是打工一起的同事而已我原来同事网上借款,包括我身份证号码网贷公司都知道,贷款公司让我们去还,我们只是打工一起的同事而已

综合法律 2019-06-19 1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讨债公司是一类专门帮助债权人向故意拖欠借款的债务人进行债务追讨的公司,其中一些债务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追债,但是有一些确实通过恐吓等非法手段,讨债公司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
  • P2P借贷平台是一种网上借款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
    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 关于贷款消费:
    1.贷款消费的的含义: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或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2.贷款消费的特点:一是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二是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 您好,首先建议您规划好自己的消费观念,不要过度消费。 其次,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对方利息要求太高,超过那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院保护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仅不受法院保护,而且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出借人返还。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未支付,法院不保护,若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已支付,付了就付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判支持。 可见,如果对方要求的利息很高,超过了36%,超过的部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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