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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是1月11号被车撞的,当时是头部外伤,右锁骨骨折,打钢板内固定术,住院21天,出院,去保险公司柜台,柜台说够不成伤残,就没有做鉴定理赔后发现右胳膊部分活动受限,可能达到伤残,我们能不能再次要求赔偿伤残金?右锁骨骨折,去保险公司柜台,柜台说够不成伤残,可能达到伤残,能不能再次要求赔偿伤残金?

保险纠纷 2019-07-13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写合同时一般不需要见证人或律师,法律没有签合同时需要律师或见证人的强制性要求;
    2、如果签署合同时,有见证人或律师也是可以的,并无不利影响,可以由上述人员对合同签署等情况进行证明。
    3、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
    4、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 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由情况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人一般不可以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为首先撤出事故现场以保障正常交通事故的恢复,再则是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第三步则需要事故双方写明事故的经过,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步带上相关证件以及定损单到交警事故处理点进行事故处理。
    最后由交通部门审核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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