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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拘后30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递交检查院,检查院开始录口供,这种情况能有希望不判刑吗?公安机关办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递交检查院,检查院开始录口供,这种情况能有希望不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6-11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有法律规定的: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需要逮捕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侦查终结的等情况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因为已经逮捕了,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了,说明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同时人在看守所羁押,说明人应该是健康的,不能使用“患有严重疾病”,所以应该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
  • 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期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案件没有撤销,那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审判,最后执行!
    如果在取保候审的一年期限内,公安机关还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内,侦查得到相关有罪证据,会按照以上程序走。
  • 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即刑事诉讼任何阶段均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见刑事拘留期间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但考虑到是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不宜取保候审,因病申请取保候审的,最好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
    申请取保候审的,可以由犯罪人自己提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或由其聘请的律师提出,向有关机关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不是同时提供)即可。取保候审期间须遵守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并刑拘,严重的还可以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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