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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一岁女儿的妈妈。一个多月前留下女儿独自离家出走了。出走当天有各婆婆打电话说了一下。出走原因是。男方爱赌博,喝酒,打麻将,主要是多次对我动手,而且骂人言语很低俗,侮辱和损害我名誉,看在女儿的份上,一直忍受。最后一次也是他打麻将回来,让我各我父母去要当初结婚时的彩礼钱,我说没有。多次动手辱骂我及我家人。再次动手。以我对他亲戚(指他姨领回来的男朋友,40多岁)来家玩,招呼不够热情就再次对我动手。伤心之余,我决定走了,想过带女儿走,但我没工作,没收入,自己父母条件也不好,妈妈还生病。带上女儿只会让她受罪,她还小。走后,男方电话确定我是真心不过下去,要离婚后,男方在电话后两分钟发了好多骂人侮辱人的信息过来,我没有理会。男方的离婚条件是,不各女儿探视权,退彩礼,(补充明白,我们结婚三年多,领证一年多,前后怀过三次孕,第一次早产没保住,第二剖腹产我女儿,第三意外怀上剖腹时间短,不能要)男方亲戚都在法律,公安工作。我不知道要怎样去离婚,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法院有直属亲戚,还是法院领导。我很迷茫。不知道有谁能帮我看在女儿的份上,要离婚后,男方的离婚条件是,我不知道要怎样去离婚,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9-05-29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一方离家出走多年”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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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根据你的情况 可以搜集有关你妻子出轨的有关证据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让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禁闭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过饮食、不给于治疗疾病等。遗弃则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抛弃家庭成员的目的,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配偶同居或有能力而拒绝抚养等行为。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没有特殊的对子女抚养不利的情形,孩子的抚养权属于你。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你老公说从他们家借款15万元用于买房他就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此事,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你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售出,财产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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