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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因女方出轨,造成离婚,财产怎么分?还有债务,怎么分割?女方,的爸爸因为种种原因,欠下来分的钱,该怎么办?夫妻俩因女方出轨,造成离婚,财产怎么分?还有债务,怎么分割?女方,欠下来分的钱,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7-02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夫妻一方有过错 财产分割问题解决如下: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婚姻法确立起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源于夫妻一方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而产生的权利救济,由于我国在婚姻法中没有将配偶权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地表述,仅在法规中零星地提及了夫妻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相互抚助权、共同生育权等配偶权的有关内容,作为对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一宣言性条款的补充,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被写入了新婚姻法。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他人也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不利的后果,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不尽人意,还存在着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过错方举证难;二是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太窄;三是只规定了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在婚姻生活中过错的有无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夫妻一方有规定的过错情形,另一方也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卖淫或嫖娼,却可以提出请求过错赔偿,这样就很不公平了,配偶他方也会不服。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达到其所要求的公平和正义,就必须修正和改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实现其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单纯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提出损害请求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相当的难度。过错责任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而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怎样才能证明这种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呢?提供证人证言,老百姓往往受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习俗的制约而不愿作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证人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若能适时地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类似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在法理上体现法律倾向保护弱者的精神,由受害方主要举证自己受到了什么实际损害,另一方适用倒置举证,才能更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赋予无过错方特别请求权  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诉讼提起之后,赋予无过错方特别请求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应尽义务危及到家庭利益时,请求法院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该措施包括法院可以禁止一方配偶在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受此禁令的约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禁止的一方不但不能处分该财产,还负有看管该财产的责任。倘若过错方私自处分了财产,而第三人在明知该禁令的情况下,仍收受该财产,则第三人就成为恶意第三人。针对此情形,法律再赋予无过错配偶以撤销权。无过错配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同样,法律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提起后,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法院可以应无过错方的请求采取紧急措施,如批准分别居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以此来制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诉讼期间损害无过错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  
    3、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范围  婚姻法仅列举了四项过错行为,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甚至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比如说赌博、吸毒等重大过错,建议增加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涵盖所有导致离婚的,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4、实行过错相抵原则  法律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过错方的一种民事责任,如果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时,则根据过错的大小,由主要过错方承担责任,如过错均等时,根据民法的过错相抵的原则,实行损害赔偿相抵。这样才能相对合理地解决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并使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更趋完善。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是过错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不能成为赔偿财产来源的。应由过错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的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后所得财产来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予以金钱给付,从而使赔偿得以实现。
  • 夫妻共同平等分割: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一、 a,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b,父亲的个人财产; c,你的产权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a,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三、 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女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 一般不会。子女抚养的裁判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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