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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踪四年多了,我想起诉离婚,可以告他遗弃罪吗

离婚 2019-06-17 11: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后,仍找不到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对方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 起诉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良恶习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女方想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依法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 无论从《婚姻法》还是《解释一》《解释二》,法律上目前对遗弃家庭成员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要看法官怎么看待。根据民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不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弃家庭成员的,则不能够使主张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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