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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4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现在5年了,怎么还是无期呢?什么时候可以变成有期?

刑事辩护 2019-07-08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1、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动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没有法律的依据的非法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是故意,否则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  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故意杀人法院一般怎么判,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有哪些情况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种,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能批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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