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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为争执对方先动手打人,造成我方人员眼角流血,鼻梁骨折,右手食指红肿,请问对方应该负什么相关的刑事责任跟赔偿双方因为争执对方先动手打人,鼻梁骨折,请问对方应该负什么相关的刑事责任跟赔偿

刑事辩护 2019-06-07 22: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构成轻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如果是双方打架,无论是先挑事的,还是后还手的,其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都涉嫌殴打他人,依法应都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方先骂人,先动手,属于过错在先,处罚时,应重于你们。
      治安行政处罚,可以罚款,警告,不是非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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