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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纠纷问题 在劳务派遣的时候住他们提供的宿舍,但交了押金,当时他们说辞职搬离宿舍时就退,可是辞职了,也搬走了,他们一拖再拖,就是不退押金劳务公司纠纷问题 在劳务派遣的时候住他们提供的宿舍,但交了押金,可是辞职了,就是不退押金

合同纠纷 2019-09-09 11: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押金的,劳动者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通常情况下,对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由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从法律上予以了确认,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者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企业,更涉及到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律上,发生劳动纠纷,派遣的员工的原单位和用人单位三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审理劳务争议案件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承担因为劳动争议引起的法律责任,有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里面牵涉的人员比较多,案件比较复杂,在遇到这里纠纷时,可以咨询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 如果是用工单位违反用工协议,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单位交涉。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是没有赔偿的,且劳务派遣工是向劳务派遣公司辞职。  如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怎样辞职最好?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在按常用的提交辞职信方式发生困难时,建议职工以邮寄等方式,并保留邮资、回执、查询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怎样辞职才能更好地避免纠纷呢?   
    一、辞职信的递交   职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实务中,职工向单位提交辞职信,就是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常用方式。参照《合同法》关于“到达”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职工将辞职信交给上述任何人或部门,均应视为职工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接收辞职信为前提条件。但是,鉴于“书面通知”是职工合法辞职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争议时,由职工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职工如何证明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确实需要注意书面通知的具体方式。在按常用的提交辞职信方式发生困难时,建议职工以邮寄等方式,并保留邮资、回执、查询单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注意辞职时的各项应得的赔偿   职工主动辞职与“被迫辞职”,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职工提出辞职要求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的过错行为,导致职工辞职的(就是通常所说的“被迫辞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根据各单位的不同规定,可分为业务奖、全勤奖等不同类型,一般均是对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考评奖励,职工离职与年终奖发放无关,除续签劳动合同的奖励外,单位应当支付给职工。   
    三、注意自己是否是“提前辞职”   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明显不同的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违约金)和第23条(竞业限制违约金)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36、
    37、38条的程序性规定或者是第22条的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提出辞职协商,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书面通知辞职,均是职工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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