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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1岁,有多年糖尿病,可以申请办理病退吗?

劳动纠纷 2019-06-21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劳动者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职):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职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 其退休(职)金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每提前一年扣减2%,提前时间不满一年的不扣减。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 关于劳动纠纷中的病退争议,办理所需条件:
    1.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参保职工;
    2.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3. 工作累计满10年;
    4. 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
    5. 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员工,可办理病退。
  • 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相关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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