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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情是关于XX递邮寄水果,导致水果损坏以及丢件。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3月30日,我从海南三亚XX,在市场买了21斤的水果,快递员是水果店老板叫来的,水果总价170、快递费总计110。当时邮寄水果的时候,寄件人和收件人都写的是我自己,快递员也没提醒我要买保险之类的(买保险这件事是我收到水果之后百度知道的),水果店老板打包的时候用的是纸箱子,我还特意问了他寄回去会不会烂掉,他说外面还会包泡沫箱,然后我就没多说什么。2019年4月1日,快递公司打电话来说包装破损要我去验货,然后我去验货发现泡沫箱损坏,里面水果烂掉、外加少了,当时就拒收了,回来会马上打客服电话,把情况和他说了,他说72小时给答复,之后当地的快递员打过电话,了解情况,我说水果都烂了还缺了,他叫我加他VX发照片给他看,结果加了微信发了照片,就没有了消息,甚至电话都打不通了。之后又多次打客服电话,给了我好几个联系方式叫我联系当地,一个都打不通。具体情况就只这样,希望能帮我解决这件事情,制裁他们。在市场买了21斤的水果,然后我就没多说什么。快递公司打电话来说包装破损要我去验货

消费者维权 2019-06-30 23:0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以快递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144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之时,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5条、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46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或者按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至于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领取标的物的,买受人应当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综上所述,网上购物,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该损坏应当由谁承担。理论上说,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果你描述的情形不符合
    143、
    144、
    145、146条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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