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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娼被抓,交了5000块钱,行政处罚决定书跟收据都没给,没有拘留就让走了,说让随叫随到,过后1个月,派出所固话打电话又让过去一趟,说是把案子结了,请问还会不会拘留或罚款?因嫖娼被抓,交了5000块钱,行政处罚决定书跟收据都没给,没有拘留就让走了,请问还会不会拘留或罚款?

刑事辩护 2019-07-31 1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未出具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成立与效力。
    2、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由此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缴纳罚款与作出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交纳罚款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的事,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
    3、既然缴纳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那么就不会因是否依法依规缴纳罚款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更不会因是否使用统一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而影响到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与效力。
  •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
  • 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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