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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平时身体情况不错,64岁。2019年1月10号左右,感觉心慌气短,呼吸不畅,胸痛。于2019年1月15日去医院检查,病人当时要求做心脏彩超或者心电图检查,医生查体后认为病人血压偏高(收缩压170左右,平时无高血压病史),就给病人开了相关药物,建议病人先服药治疗,血压降下来后再做相关检查,后病人取药回家。 病人在家服药休养,2天后,2019年1月17日凌晨5:30左右,病人出现剧烈胸痛,呼吸不畅,家属立即拨打120,在等待120期间,病人出现心跳骤停,家属进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紧急救治。120到场后,病人心跳仍未恢复,120进行了约半小时的急救后,于凌晨6:30左右宣告病人死亡,并开具了《死亡通知单》,死亡诊断为:1 临床死亡;2 高血压病。 无法尸检 我的疑问: 1 病人1月15日下午去医院检查时,医生是否可能对病人的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使病人错过了黄金治疗时间,医院是否该负相应责任。 2 病人已经安葬,我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也一无所知,我怎么能合理推证病人死亡原因。 3 我已经复印出病人的门诊病历和120急救记录,已经和医院进行了第一次接触,医院认为无法采信家属提出的的“病人陪同家属要求做心电图或者心脏彩超而医生认为暂时不需要”的说法,因为在病历中没有记录,医院也没有录像资及其他资料可以佐证。 4 发现病历记录相当简单,无主诉,无现往病史,无过敏记录,无心率,只有一个需要记录 176,111,一个诊断结果:心动过速高血压,建议:返家休息,我个人认为该病历不完整,不规范。 5 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现在医院让我提解决方案和要求,会再安排一次调解,如果再次调解失败,则建议诉讼。 6 针对诊断结果,心动过速高血压,医生没有安排任何检查项,是否合适,是否会可能误诊。就给病人开了相关药物,是否可能对病人的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使病人错过了黄金治疗时间

医疗纠纷 2019-07-06 11: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你方举证医院有过错。医生在手术中某一类药物使用过量,可以认定医院负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因而你方只可以向医院追究责任,而无法向医生追究责任。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死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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