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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失血性休克,头部额头多处骨折,颅内出血,鼻骨骨折,右腿膝盖以下骨折,右脚第一根脚趾头骨折,肩胛骨骨折。心包积液。我爸爸开的是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我爸爸也没有驾照。对方是一辆斯柯达的黑色轿车,车是全险。由于对方车速太快两车相撞,黑色轿车没有刹车痕迹,事故发生在早晨七点左右,黑色轿车向东行驶,阳光刺眼导致肇事者看不清路,在十字路口车速没有减,最终导致我爸爸受伤严重。 像这样的事故怎么划分责任呢?我爸爸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失血性休克,由于对方车速太快两车相撞, 像这样的事故怎么划分责任呢?

交通事故 2019-06-27 0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有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大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主要借鉴于刑法,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1、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2、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规程的,同样也是由人护理的。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重大事故的,仍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规定。
      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事故作出更明确定义,并对安全生产事故等级进行划分。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规范时,借鉴了刑法相关解释来划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性质,就有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之说,更多是运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工伤认定。而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加以区分,是用鉴别案件性质,即刑与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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