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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银行借款,实际用钱人作为担保人,现在担保人不还钱,银行起诉我,我可不可以追加担保人为被告?担保人与我是否同等责任?我向银行借款,现在担保人不还钱,银行起诉我,我可不可以追加担保人为被告?担保人与我是否同等责任?

银行 2019-07-15 1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人在不知借款实际情况下,受骗担保,签订的借条,承担法律责任吗?
    1.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是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不知道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保证期间,你能证明你的保证是只对3万元作保证,而债权人知道该情形的,你只对3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4.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人承担了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 涉及抵押的借款合同,起诉:
    如果满足抵押权实行的具体条件,有权对于抵押物及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进行追索。
    抵押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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