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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要咨询下,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然后共同还贷,房产证上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请问应该怎样保证双方的利益?是否需要去公证?公证是否有效?若是后面结婚又离婚了应该怎样分配?谢谢请问应该怎样保证双方的利益?是否需要去公证?若是后面结婚又离婚了应该怎样分配?

离婚 2019-06-28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结婚前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房产分配。 
    1、男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夫妻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的财产。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结婚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
    (一)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二)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三)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
    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共同的产权。  
    1、共同还贷过程,是否会导致房屋变更为共同财产,通常在法律界已不是问题。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仍为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2、共同还贷过程中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很难被法院判定为共有。  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增值也是应该是其个人财产的增值;房屋并没有因离婚而变卖,不能确定增值部分就是确定的收入;如果房价增值部分要共享,那万一房屋贬值,另一方在离婚时则要倒贴有房一方的损失,这显然有悖于常理。  
    3、参与共同还贷,不以夫妻双方均有收入为前提。  鉴于婚后任何一方的劳动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收入,即使非产权人的一方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比如为全职太太,而由另一方的收入还贷,仍是婚后共同还贷。  最后,关于离婚时对非产权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补偿,应按共同还贷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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