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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加民事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多少,与单独的民事诉讼金额一样吗?

诉讼 2018-08-06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就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协商,也可以自由协商。若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一致时,拿着事故认定书、损失费用清单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需要赔死亡赔偿金的,死亡赔偿金=城镇或者农村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所以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因此需要证明年龄(一般就是身份证),另外死亡赔偿金的伤残系数是按1计算的,不需要提供伤残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60周岁以上要相应减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违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或处3万以上1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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