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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咨询关于离婚房产问题。我们夫妻在17年全款购买了一套门市300万,购房合同和发票写的都是夫妻双方名字,在没有办理这套门市不动产证的情况下就离婚了,离婚协议里写明这套门市归对方所有,又经过半年时间后我们夫妻又复婚了,复婚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办理的这套门市的不动产证,不动产证登记时已经确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我们当地房产局当时是不需要提供夫妻结婚证,“我记得以前需要提供”只是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确认为双方共有财产)我就想知道我们夫妻双方现在矛盾又出现了,现在办理离婚手续这套门市是夫妻复婚后取得的不动产证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之前发票和购票合同都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可以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吗?咨询关于离婚房产问题。现在办理离婚手续这套门市是夫妻复婚后取得的不动产证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可以夫妻双方各分得一半吗?

离婚 2019-08-24 12: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你好,
    1、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应当先行分割。
    2、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谁的名字。均分。 离婚孩子归属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讲清楚的,要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方便你可以给我电话联系说明情况,现大致交代一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方式: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你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在审判实践中,要尽量取证你对孩子抚养有利的方面和对方对抚养孩子不利的方面.固定收入高低、受教育程度、孩子一直有谁照顾更多等因素均可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如果孩子判决一方抚养,另一方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按月支付,按照不实际抚养孩子一方的月收入的20-30%按月支付。
  • 您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您叙述的情况,需要考虑他父母的出资比例大小,如果他父母只是出资一小部分,那么,这个房子可以视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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