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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房屋抵押给我,房屋属于集体拆迁房,只有土地产权证,可不可以去公正

拆迁补偿 2019-08-11 09: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集体产权发的是房屋使用证,与商品房一样,同样是使用期70年。房屋过户是到颁发此证的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该部门要受一定数额的费用。凭原使用证、转让合同书及双方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办理。
    按照定义来讲,集体土地房屋也是可以进行房屋的房产证过户的,但是对于办理房产证过户的申请人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房产证的,只能是房屋所在村镇户口的村民或是同村村民。
  • 抵押房是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将部分物业抵押给银行贷款的一类房产。对于开发商而言,楼盘有抵押房实属正常,只要在销售之前还清抵押贷款,将抵押房解押就可以销售了。
    一般在一个楼盘销售的房子中至少有一半的房子是属于抵押房。楼盘有抵押房并不表示开发商楼盘有问题,也不代表开发商实力不好,这只是企业运作资金所采取的某种方式而已。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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