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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经法院离婚!当时交的结婚证!判决后没看到离婚证呢!离婚证在法院吗?

离婚 2019-06-28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它是自愿离婚的夫妻,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处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婚姻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诉讼离婚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人民法院为其下发《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男女离婚的法律证明文件。
    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不需要换成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将其换成离婚证。
  • 符合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不存在以上情况。一审有可能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另行起诉。
  • 《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去民政局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然后让工作人员出具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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