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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未婚先孕,有一个男孩,落到男方家里,我之后,因男方出事我俩就分手了,孩子跟着我一直,我把孩子的户口迁到我爸的名下,我想把孩子的名字改了,能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吗我未婚先孕,我把孩子的户口迁到我爸的名下,我想把孩子的名字改了,能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吗

离婚 2019-06-19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我国法律都是平等保护的,在孩子成年之前,亲生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的义务。
    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建议您最好是立一份,把日后可能产生问题的事情协商清楚,只要有本人签字、手印一类的,无论是否公证都是有效的。
    万一产生纠纷,申请认定或诉讼的时候,协议有约定的以协议为准,无约定部分按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处理。如果有一方确无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
  • 父母一方做监护人的,需要改成监护人的姓,可以经双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继父或继母的姓。因为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无法改变。如果改成别的姓,一定要亲生父母双方签字同意,否则,户籍警察不会办理。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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