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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被企业以违犯计划生育除名,没有下达除名决定只有单位领导口头传达,现因工龄问题查看工资档案,除名决定却变成了因旷工除名,我的工资册档案明确记录没有旷工,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已过时效被驳回。现我该怎么?本人打算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现因工龄问题查看工资档案,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已过时效被驳回。现我该怎么?

诉讼 2019-08-13 10: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职工因旷工被用人单位开除的,用户单位仍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结算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参考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上海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本市女职工产假待遇  本市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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