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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中国人,通过介绍跟暂住XX的XX籍B结婚,A在XX呆了三年多了,由于远离父母和女儿,在XX呆不习惯想回国,但是南方不愿来中国。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还是女方回国后在中国单方面起诉离婚?男方可以不到场判决离婚吗?他们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还是女方回国后在中国单方面起诉离婚?男方可以不到场判决离婚吗?

离婚 2019-08-10 0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等等。另外需提供基本证据,即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需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折等等)。

  •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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