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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今年68岁,出车祸 摔断六根肋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能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 2019-07-16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了车祸的财产损失如何理赔,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出了车祸的财产损失如何理赔如下:  
    1、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赔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 工伤鉴定的情况下,除轻微骨折和隐裂无法达到评残标准外,骨折最低可以评十级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在举证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法院同意之后,与肇事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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