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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买房,婚后供房十年,已经供房完毕,房产证的加名字,有用吗,和不加有什么区别吗?

综合法律 2019-07-22 17: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后购房的房产,如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的归属,一般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但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相比有很大差别(包括双方婚前或婚后共同购房),比如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婚前支付了大部分或是全部购房款,同时也是房屋按揭贷款的申请人(部分银行要求将房贷还清后方可加名)。因此,在离婚分割时,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虽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并不代表可以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在离婚分割时,应全面考虑该房产的资金来源、还贷情况、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多分,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购买房屋时,如果双方在房产证上均有名字,则通常在夫妻离婚时,可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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