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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有这样一件事儿,我想咨询一下怎么处理。昨天发生的交通事故,都不是很严重,是我们驾驶机动车辆和一个骑电动车的撞了,当时我们立刻报警然后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做各种检查,检查结果都是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没有大问题,医生建议回家修养就好,我们也报了保险,各种医药费误工费都理赔的,也同意一周后复查那些的。可是现在受伤的人和家属他们明显要讹人,要10000元才出院了事,怎么办?昨天发生的交通事故,可是现在受伤的人和家属他们明显要讹人,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6-30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中受轻微皮外伤保险公司会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报销医药费都要的手续: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保险不报销,由肇事方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那么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如果有保险,还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
  • 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可以拒赔。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受伤的,当事人仅应该根据事故责任来赔偿对方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对于不合理的、由对方故意扩大的损失部分,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予以拒绝赔偿。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所以,当事人如果拒赔的,应该提交对方应出院而拒不出院的证据,或属于与交通事故受伤无关的治疗的相关证据,如果无证据可以证明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当事人为机动车,且对方的损失不是特别大的话,因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一般都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所以,当事人应该及时和保险公司进行联系,联合保险公司对于对方应出院而拒绝出院的事实进行取证,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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