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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酒店上班,由于这个月迟到过多,12号那天旷工一天。经理在这个月15号才规定,自本月起,前半个月旷工人员,旷工处罚款从上个月工资扣除。我上个月是满勤的,他扣我上个月工资合理吗。我在酒店上班,前半个月旷工人员,旷工处罚款从上个月工资扣除。他扣我上个月工资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06-30 19: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员工一旦正式入职,便要依照企业的要求以及其所处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同时,企业也会依据其自身的管理规定对员工的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考勤管理就是上述管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常常观察到,很多企业往往都忽略了对员工考勤的管理,以至于因为考勤管理不利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常年居高不下,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病”,使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付出了相当多的经济和精力损失。 常见的考勤管理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考勤规定或者考勤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工作时间的统计及确认方法,往往忽视对休息时间的安排以及对加班的认定标准,导致对出勤时间的认定以及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发生争议;
    2、多种考勤方式并存,导致考勤记录出现差异,极易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
    3、缺勤记录未注明缺勤事由,导致无法分辨原因是休假、请假或旷工;
    4、电子考勤记录没有员工签名核对,导致真实性无法证实,在仲裁过程中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5、考勤记录保管不善或是疏于保管,导致企业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6、考勤规定与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管理混乱,由此产生的薪资计算差异等极易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而劳动争议一旦发生,相关考勤制度也会因为实际上处于被架空状态而不被仲裁庭认可;
    7、没有及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申报、延续特殊工时制,导致在工作时间认定以及加班费计算争议发生后企业很难获得仲裁支持。 我们的解决方案
    1、完善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任何管理都必须有制度,没有制度的管理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结局只能是一团乱麻,因此管理必须制度化。我们企业风险防范法律事务团队的资深专业律师将根据企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企业量身打造一整套专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文本。该制度与文本与企业的实际需求高度切合,因此比一般的范本、模版文件更显专业和高效。
    2、通过专业的操作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团队的核心产品“企业合同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块能够协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员工考勤管理。鉴于大部分企业目前都在使用读卡机或者指纹扫描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上下班登记,我们在为企业设计系统时可以将该电子考勤设备与系统模块中相关功能进行集成。在员工打卡或按指纹上班的时候,设备使用记录会被同步录入系统并被记录于员工考勤管理页面项下并自动生成文档;当员工下班后打卡或按指纹离开后,相关记录也将自动录入系统模块,同时该员工当日的薪资金额(包括加班费金额)也会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并保存。之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只需要登录系统,导出文件(XLS格式),直接打印并让该员工签字确认即可,真正让考勤管理做到了准确、快捷和方便。
  • 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请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
    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解除合同。
  •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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