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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想离婚因为感情不和,结婚五年有个女孩,从去年十一月分居到现在大概快半年了,离婚是因为男方不信任我姐姐,每次因为这个吵架我姐姐都解释男方不信,并对我姐姐进行手机定位,没事就查看我姐姐手机,我姐姐实在是不想在过这样的生活所以选择离婚,分居搬到父母家里住!分居的日子里我姐姐想看孩子男方拒绝我姐姐看望孩子不让见面,有过双方家长门一起讨论离婚事宜,男方家属诽谤我姐姐不说各种语言伤害,不讲道理,跟我姐说给他十万块钱家里结婚时的所有物品给他就离婚,孩子给我姐姐!男方不想要孩子现在就是拿孩子说事要挟我姐姐,要么给钱要么不离婚,男方说那十万块钱是彩礼钱,可是那钱给我姐姐家里我姐姐跟他结婚的时候就拿来买车了,我姐不会开车,车是我姐姐的名字但是车一直都是男方开,钱用来买车了这算什么彩礼钱!就是不给他钱就不离婚,我姐姐现在跟他没有半点感情想离婚他就是不离婚耗着,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跟男方尽快离婚?谢谢!您好~我姐姐想离婚因为感情不和,要么给钱要么不离婚,就是不给他钱就不离婚

离婚 2019-07-17 14: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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