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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没领结婚证,现有两胞胎五岁,女方起诉离婚,两小孩全部归男方抚养,男方不同意,男方该怎办?

离婚 2019-06-26 18: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的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没必然联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其他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就子女归属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由法院判决。
  • 通常情况下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但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起诉离婚,具体规定如下:《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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