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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口已经迁入男方合户但是未满意一年,办理准生证时需要去女方原户籍处办理未生育证明吗?

离婚 2018-08-07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夫妻户口同一县市的迁移程序 1,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迁出迁入都在一个户籍窗口办理,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的迁移程序 1,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 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三,夫妻户口不同省的迁移程序 1,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 持男方户口簿, 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 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 符合条件的户籍证明,是可以的: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办理程序:   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天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所需资料: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㈢《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㈣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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